
單位供水合同范本
- 更新時間:20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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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水電氣合同范本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單位供水合同范本》,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單位供水合同文本
編號:
供用水合同
供水人:鹽城匯津水務有限公司
用水人:
為明確供、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自愿訂立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用水地址、用水價格
(一)用水地址為: ;
(二)用水價格按照鹽城市物價局批準的價格執行。
第二條 供水方式、水質和水壓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城市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處理設備;
(三)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 供水壓力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 用水計量、水價及水費結算方式
(一)用水計量
1、結算用計量器具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檢定;
2、供水人或用水人一方提出計量器具有誤差須送檢,由提出方送檢并預交送檢費用及相關費用,檢測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內,由提出方承擔有關費用,不在允許誤差范圍內則由另一方承擔相關費用。送檢的全過程,須供水人、用水人共同參加。
(二)水價:用水人用水價格由供水人根據用水性質、用水比例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水價來確定。如有異議,在交費時應書面向供水人提出,供水人和用水人雙方根據有關價格政策再進行核定。
(三)水費結算方式
1、供水人在每月1日進行抄表,用水人應及時到場進行簽字確認,并在每月的25日前結清水費;
2、水費結算由用水人將轉帳支票送交供水人。
第四條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一)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用水人的用水量計量器具點為雙方的產權分界點;
(二)產權分界點(含計量器具)水源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屬供水人,并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管道及其他設施產權屬用水人,并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
(三)用水人不得將自備水源與自來水串通,不得轉供水或改變用水性質,禁止在表前私拉亂接,如有此類情況發生,應按實際發生次數每次承擔違約金叁萬元,并賠償供水方全部經濟損失。
第五條 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質、用水地址范圍用水;
(二)用水人不按約支付水費的,供水人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每日5‰的水費違約金;
(三)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實行晝夜24小時受理供水人權屬范圍內的報修;
(四)供水人必須24小時向用水人供水,如計劃停水必須要提前一天通知用水人(管道爆管、不可抗力的因素及非供水方原因造成的停水除外);
(五)供水人應按規定定期對在用計量器具進行周檢,因自然損壞造成的表停、表壞,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如因計量器具的原因造成的雙方不能就用水量形成一致意見時,用水人同意供水人根據實際并結合用水人上三個月平均用水量來確定本期水量水費。由于供水人抄錯表、計量器具計量不準等原因多收的水費,應當予以足額退還;
(六)用水人經催交仍未及時足額交納水費的,供水人有權采取停水措施。
第六條 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計量器具讀數有異議時,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檢定;
(二)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復核;
(三)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納水費;
(四)用水人對消防用水有特殊要求時,應書面向供水人申請,并對消火栓實行裝表計量;
(五)保證計量器具、井(箱)、閘箱等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協助做好計量器具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表箱、閘箱如有人為損壞和被盜要及時恢復,造成人身傷亡由用水人負責;
(六)用水人應當經常查看產權內管道、用水器具是否有跑、冒、滴、漏現象,以防水的漏失,而產生不必要的水費負擔;在冬季,用水人應對表箱及表內管道采取防凍保溫措施,防止凍壞而影響正常用水或水量漏失。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由于供水人責任造成的停水、水壓降低、水質事故,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當按照服務承諾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為或他人責任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損失的,供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連續兩個月不交水費的,用水人除承擔違約責任外,供水人有權停止供水,一切損失由用水人承擔;
2、用水人終止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相關手續,給供水人造成損失的,由用水人承擔賠償責任;
3、用水人擅自向區域外供水而引發供水壓力不足、水量不夠等矛盾或改變用水性質,由用水人負責,并應按違約處理。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有效期從用水人開戶至用水人停止用水時止。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供水人: 代表:
(蓋章) (簽字)
用水人: 代表:
(蓋章) (簽字)
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