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驗明正身是什么意思?死刑犯執行死刑前如何驗明正身
- 更新時間:201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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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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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驗明正身
〖拼音〗yàn míng zhèng shēn
〖解釋〗驗清楚確是其本人,而非冒名頂替者。
死刑執行的過程
(1)對罪犯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認真查問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住址、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并將本人同案卷中被告人照片相對照,以驗明正身;
(2)執行死刑,應依法進行,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但不應示眾;
(3)對罪犯執行死刑后,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和人民檢察院的臨場監督人員,應當驗尸,有法醫的可由法醫協助驗尸,以保證死刑執行的有效性。同時,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4)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5)執行死刑后,對罪犯身邊的遺物、遺款,除應扣除其在訴訟中確應支付的款項外,由羈押罪犯的看守所或者監獄清點后,交其家屬領收,并將收條移送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存放。
(6)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對于死刑犯的遺書、遺言,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7)執行死刑后,應當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或尸體;過期不領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于死刑罪犯的骨灰或者尸體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8)對外國人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程序和時間,依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212條第4款規定,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驗明正身算是死刑犯生前最后一道司法程序,行刑前,公、檢、法、司各級辦案單位派出一名參與此案件工作的干警到現場(也就是從該犯被抓捕一直到最后法院的宣判),最后一次核實刑犯身份,確定無誤后,押赴刑場,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