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更新時間:20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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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3.預防預警機制
3.1 信息監測
3.2 預防預警行動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級別
4.2 應急響應啟動
4.3 信息報告和處理
4.4 應急處置
4.5 信息發布
4.6 應急結束
5. 善后處置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安全保障
6.3 隊伍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7.2 責任追究
7.3 監督檢查
8.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3 預案解釋部門
8.4 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和迅速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減少非法集資突發事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保障全市經濟金融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株洲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堅持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相關部門(單位)按照處置工作要求履行各自職責,做到通力協作、密切配合、資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打擊非法集資活動。
(2)堅持屬地為主、明確責任、信息互通、維護穩定的原則,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快速、高效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
(3)各縣市區、各部門應顧全大局,科學決策,依法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打擊有力,確保穩定。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株洲市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應急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其他副組長人選根據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的需要確定。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株洲銀監分局、市應急辦、市公安局、市政府新聞辦、市金融證券辦、市聯席辦、市維穩辦、市信訪局、人民銀行株洲中心支行、市財政局、市政府法制辦以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等組成,必要時由市應急領導小組指定其他部門(單位)參加。各成員單位應指定1-2名聯絡員負責有關聯絡事宜。
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應急處置期間的辦事和協調機構,根據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需要設在相應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并設立專業咨詢組、信息報道組、治安維護組、風險處置組等工作組,由相關部門(單位)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具體職能。
各縣市區應比照本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組織機構,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市應急領導小組
統一領導、指揮全市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決定啟動和終止本預案;確定市有關部門(單位)、相關縣市區政府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具體職責分工;分析、研究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制訂應急措施;指揮、協調市有關部門(單位)、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應急預案,并商請司法機關予以配合;決定重大應急處置措施和新聞報道的有關事項;負責處置工作中的其它重要事項決策。
2.2.2 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收集、整理、上報有關信息資料,并向有關部門(單位)通報事件信息;督促、檢查、指導市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應急措施;按照市應急領導小組的要求組織召集會議;收集、保管、整理并于應急結束后移交有關檔案,提出修訂本應急預案的建議;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完成市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事項。
2.2.3 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株洲銀監分局 負責處理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有關信息,并通報人民銀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市應急辦 協助做好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綜合協調工作。
市公安局 制訂相關工作預案;指導、協調各級公安機關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對有關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采取強制措施,查處犯罪行為;指導、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事發單位維護正常工作秩序,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保障處置工作順利開展。
市政府新聞辦 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制訂宣傳口徑,組織市內媒體播發相關新聞;根據需要組織新聞發布會,組織記者采訪;及時搜集輿論情況,做好辟謠工作,澄清事實,正確引導輿論。
市金融證券辦、市聯席辦、市維穩辦、市信訪局 參與處置非法集資活動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的現場秩序維護、現場勸導等工作。
人民銀行株洲中心支行 協助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
市財政局 對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是否需要動用財政資金做出判斷,如確需財政出資救助時,由市財政局確定救助方式及資金來源,及時劃撥專項經費。
市政府法制辦 研究處置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與有關司法部門協商提出解決辦法。
縣市區人民政府 負責在處置本行政區域非法集資突發事件中保持當地社會穩定;及時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確定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機構和相關人員,明確職責,制訂方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并調動部署有關力量,保障事發單位正常運行,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按規定組織、實施被取締的非法集資機構的資產清理、清退工作;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事件動態及處置情況。
其他部門 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根據本部門的職責規定,配合做好相關處置工作。
3.預防預警機制
3.1 信息監測
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建立本系統重大問題、敏感問題的定性、定量預警監測指標體系,加強跟蹤、監測、分析,及時發布風險提示信息。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市人民政府,同時通報市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辦公室及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之間應加強信息溝通。
3.2 預防預警行動
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將其主管(監管)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非法集資突發事件在2小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同時通報市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辦公室及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的預警支持系統(包括報警服務、信息報送和反饋系統等)進行定期演練和維護,定期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級別
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根據其發案范圍、涉案人數、金額和影響程度等,分為較大非法集資突發事件(Ⅲ級)、重大非法集資突發事件(Ⅱ級)、特別重大非法集資突發事件(Ⅰ級)三級。當非法集資突發事件分級指標有所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應按相對較高一級對待。當非法集資突發事件隨時間推移升級后,按升級后級別的程度處置。
4.2 應急響應啟動
對重大、特別重大非法集資突發事件,市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辦公室接報后提請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應急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啟動應急響應同時報省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辦公室。對較大非法集資突發事件,市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辦公室接報后及時通報相關縣市區,督促其啟動應急響應,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4.3 信息報告和處理
4.4 應急處置
4.4.1 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按預案規定報告市應急領導小組,提請啟動本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4.2 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各司其職,利用本部門的業務資源、專業技術和工作經驗,采取有效措施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4.3 市應急領導小組根據需要派出應急工作組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4.5 信息發布
市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同市政府新聞辦,按照《株洲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6 應急結束
當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后,由市應急領導小組決定宣布應急結束。
5. 善后處置
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對非法集資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針對處置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修改完善應急預案,提出修訂完善監管法規、監管措施、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的相關建議。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與市有關部門(單位)保持必要聯系,并建立金融風險信息溝通機制。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與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的聯系,確保信息暢通。應急處置工作中所有通信和信息傳遞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確保文電高效、迅速、準確、暢通運轉,不得延誤。
6.2 安全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確保有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6.3 隊伍保障
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人員。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級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加強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應急人員和社會公眾應對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的實戰能力和水平。
7.2 責任追究
對在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 監督檢查
市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應急措施到位。
8.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指因非法集資事件引發的危害社會金融秩序的突發性事件。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情況變化,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8.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市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